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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征求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意见的函

时间:2023-04-14 10:20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推进政策加力助力全区经济整体好转,积极帮助我区建筑业企业增强发展信心,持续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推动互跨专业承接业务。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大型桥梁、隧道、铁路工程、机场设施、水利枢纽、地下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人不得在资格审查中设置业绩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下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且项目负责人具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相同及以下等级业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企业间以联合体形式承揽业务。区内与区外建筑业企业可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大型桥梁、隧道、铁路工程、机场设施、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投标,招标人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相应加分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重点企业资质提档升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在广西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超过2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支持上述重点企业申请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最高等级资质。上述重点企业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通信工程等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仅审查净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应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综合型企业。支持工程设计专业甲级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施工或设计的,其工作经历可计入设计或施工工作年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申报资质。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具有一定施工能力的,可用技术负责人业绩代替企业业绩申请自治区级权限内相应最高等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加快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我区拟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申报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实行随报随审,在企业申报后30个日历日内公布认定结果。(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吸引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我区。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将总部迁入广西的区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自治区、企业所在市各承担5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市给予适当奖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广西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自治区、企业所在市各承担5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由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重新获得认定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由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晋升综合类资质的广西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由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各地自行制定政策,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广西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建筑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除计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单体外,均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对装配率达到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允许最多3%的规划总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按照技术复杂类项目进行邀请招标。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含装配式部品部件采购投资)并已确定工程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守牢质量安全底线。企业通过上述支持政策取得的各类资质不得重组、合并、分立,不能变更至区外。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业绩申请资质的,按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大在建项目检查力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对企业开展资质核查,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的予以撤回。

此前规定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政府对资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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