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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5-11-19 14:04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红河、德宏各片区管委会,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及评审工作导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申办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检测机构重新核定

(一)重新核定范围

1.由我厅原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的;

2.取得我媭除核发的新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但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3.取得我厅核发的新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但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

4.办理合并、改制,分立、重组的。

(二)重新核定时间

我厅原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重新核定工作自2025年9月30日开始,至2026年3月31日结束。检测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重新核定的,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作废。通过重新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新旧日检测资质重新核定对应关系见附件1。

二、检测机构资质其他申请事项

(一)2025年11月17日起,开始受理审批检测机构首次申请事项和入滇企业备案事项。

(二)2026年4月1日起,开始受理审批资质增项(含增加专项、增加参数、增加分场所、综合资质)和取得我厅核发的新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重新核定等事项

三、检测机构资质申报业务流程

检测机构通过审批系统提交事项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补正)→现场审查(委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材料审查(当通过申请材料对检测机构的能力作出评审并公示时,机构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予以陈述)→现场能力考核(按比例随机抽取)一审批结果公告一审批结果符合的核发电子证照。具体资质申请审核流程见附件2。

(一)申请

1.申请机构申报前,请提前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法人办事→按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一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登录方式登录,进入申报系统,按照操作指引进行信息的维护。2.申请机构按上一步骤登录后,提交申请。

3.申请机构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

1.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审查的过程。主要对申报材料中仪器设备、场所等真实性进行审查。

2.材料审晃查。材料审查是评审专家集中对申报材料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文件审查的过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通过现场审查的申报材料开展能力审查,重点审查检测机构申报的技术能力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认定要求。

3.现场能力考核。现场能力考核是指评审组到检测机构现场实施的技术能力考核的过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通过材料审查的检测机构,组织评审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槭舣賀圫闞卧焘佘馬慑菱蕪巾筧镁矧喪閽悉惹攉Ⅰ難鈡佩康筌哨馐責Ệ邏飪睐璆苣

四、决定

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申请机构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具体审核意见将通过申报系统反馈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测机构资质现场核查及其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资质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专家的培训,建立检测机构现场核查专家库,确保落实责任到人及工作全程可追溯。

(二)加强工作纪律。参加检测机构现场审查、材料审查现场能力考核的人员,对照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履职,遵守工作纪律,强化廉洁自律。

(三)加强政策宣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咨询服务电话:0871-65235458,0871-64332954。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政策的宣贯,畅通政策问答渠道,确保资质相关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 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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