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当建筑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就需要重新核定。
1、企业分立:建筑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以上的新企业,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
2、企业合并:两个或以上的企业发生合并的,被吸收企业资质取消,吸收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
3、企业与子公司重组、分立:建筑企业与子公司之间,根据需要进行人员、资产转移的,在资质总量不变的情况,资质在企业与子公司之间转移的;
4、国有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国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的,需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在企业间进行转移,但资质总量不变。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间重组、合并、分立涉及到两个省份的,重新核定资质前要经转出资质的建筑主管部门统一,再到转入地区建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核定的申请。
建筑企业之间,出现重组、合并、分立的情况有很多,或是出于抱团取暖的需要,或是为了发展壮大等等。而当企业出现上文中列举的情况时,就需要去重新核定资质,以免耽误工程承包,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