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原公司隐形债务
虽说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公司股东承担债权债务,可一旦原股东失去偿还能力,债权人仍然可以向现股东主张权利,由现股东进行债务偿还。这属于建筑资质公司的存续基本原则,存在债权债务就必须偿还,是无可避免的。
2、公司税务补缴
由于税务政策的不断变化,若根据税务要求,需要建筑企业补缴税款的话,受让企业是无法拒绝的,并且对于补缴税款也无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3、工程质量隐患
建筑资质转让虽然能继承该公司已经取得的工程业绩,使用该工程业绩进行建筑资质升级,但如果原公司在工程建设方面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话,现公司也必须全盘接受。
虽然上述情况也是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但由于是不可预见及预测的,因此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当发生这些情况时,现企业也只能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