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分立: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
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
3、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
4、企业合并:两个或以上的企业发生合并的,被吸收企业资质取消,吸收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
5、企业与子公司重组、分立:建筑企业与子公司之间,根据需要进行人员、资产转移的,在资质总量不变的情况,资质在企业与子公司之间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