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提供资质申请资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报厅建筑管理处;
3、建筑管理处接受资质申请资料,进行政策性审查,并登记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兵团所属企业先征求兵团建设局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资质的,由建筑管理处送有关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4、在专家组和有关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建筑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并送厅有关处室会审;
5、建筑管理处将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报主管厅长签署意见;
6、新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的、增项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企业,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其中所有一级企业和部分专业二级企业报建设部审批);
7、对批准通过的新成立企业和主项资质升级企业,在建设网上公告;
8、新设立的企业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定一年暂定期。
2022-12-08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