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三年”的认定
1、必须是注册后未使用或者是连续停止使用满三年,如果未使用时间不连续相加达三年,不能认定为“撤三”所说的“三年”;
2、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起算时间点,应当是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并非从商标注册之日起算。
3、须无正当理由,主要指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如政策、自然灾害、破产以及其他不可抗力。
二、关于“未使用”的认定
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般来说,企业将其注册商标用于产品的外包装、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广告宣传、店铺装潢等均可认定为使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