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凡申报的工程业绩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未进入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2.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申报工程业绩不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
3.对申请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申报的工程业绩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4.对申请电力资质的,委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出行业专家审查意见;
5.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水运、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子与智能化、防水防腐保温、环保等方面资质的,除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业绩材料外,还应提供能反应真实施工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资质评审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2022-12-15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