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按照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燃气、沼气、居民用煤类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同时,1995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将下列货物也将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1.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除外;
2.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3.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