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