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审查主要是对建筑企业工程业绩以及企业人员的审查,因此企业应该提供相关的材料。建筑资质审查在材料准备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中有工程业绩、注册人员信息的,则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上述工程业绩,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和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案庭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注明。
3、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未进入发布平台,或在发布平台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指标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对于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发布平台完成,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予以认定为有效业绩。
5、初审部门的意见需明确响应企业申请内容,有核验原件的记录,并签单齐全。
6、下放地方审查的内容,以地方审查意见为准。
7、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内容,若初审部门提出不符合项,审查时不直接作为否决项,需对照标准,综合审查所有资料,再作结论。8、对于初审部门提出的不符合项,应重点进行审查,并在结论中详细表述初审部门意见和是否采纳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