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简单解释一下。吊销是一种较严重的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注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法律程序行为,带有一定的惩罚性,但更侧重于其程序性质。
其次,大致区别。
吊销注册 :一般是执业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较严重的问题时才会被吊销,是较严厉的一种处罚行为。
撤消注册 :注册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违反法定程序准予注册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准注册的。
注销注册 :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已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撤消注册的;吊销注册证书的;受到刑事处罚的。
附: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应规定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