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政规〔2022〕2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1 月 23 日
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壮大、提质升级,加快实现工业振兴,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一)支持企业跨台阶发展。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80 亿元、100 亿元,且当年应缴税收增长达到 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15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产值为桂林市范围内企业产值。
(二)支持企业高成长发展。对当年产值 1 亿元(含)—5亿元且比上年增长 30%及以上,或者当年产值 5 亿元(含)—10亿元且比上年增长 25%及以上,或者当年产值 10 亿元以上(含)且比上年增长 20%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当年应缴税收增长达到 10%的情况下,按照企业产值增长额的 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产值为桂林市范围内企业产值。
(三)支持企业上规入统。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新建投产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二、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年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 500万元(含)的单个技改项目,按照项目当年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技改项目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五)支持引进工业项目。对市外引进或者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实施的单个新建项目,且当年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 万元(含)的,按照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含)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特别重大的工业项目到我市投资可以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六)支持新建扩建产业链配套项目。对企业投资新建扩建的单个本地配套产品项目,且当年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 500万元(含)的,按照项目当年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支持园区做大做强
(七)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用地收储。对年度投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000 万元(含)以上且投入工业用地收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工业园区,给予园区平台公司 200 万元补助。
(八)支持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对 2021 年 1 月 1 日后竣工的工业标准厂房(用于出售或者租赁给工业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照 1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获得过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不予补助。
(九)支持盘活工业厂房。对购买闲置 2 年以上、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工业厂房的无关联关系企业,当年在厂房内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100 元/平方米的工业厂房购置补助,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四、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十)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30 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20 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首次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未来工厂或者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项目)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和园区优化升级。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品牌试点示范或者荣誉(含政府质量奖、工业品牌示范、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互联网类的示范(标杆、试点)基地(园区)或者项目(企业、平台)的工业企
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的“龙头”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特色产业园的工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十二)支持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在鉴定有效期内(本政策实施期间)新产品累计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含)的,按照鉴定有效期内(本政策实施期间)新产品累计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新产品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十三)支持高校科研成果本地产业化。对驻桂林高等院校及其教师的科研成果在本地实施产业化,且当年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 300 万元(含)的工业项目,按照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奖励,单个工业项目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十四)支持为企业提供本地配套。对为企业提供配套产品且年度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当年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的 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十五)支持药品产业化。对获批后年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含)的新增药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创新药物每个品种奖励 150 万元,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每个品种奖励 60 万元;
中药经典名方产品每个品种奖励 30 万元;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每个品种奖励 30 万元。单个企业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十六)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对获批后年销售额达到 2000万元(含)的新增医疗器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奖励 50 万元;对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奖励 30 万元;对第二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奖励 20 万元。单个企业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六、支持工业要素保障
(十七)降低用地成本。允许工业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总价款 50%的前提下,最多可以分三期缴纳,第二期缴纳不低于总价款的 30%,一年内全部缴清。推动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工业用地。
(十八)降低用电用气用水通信成本。扩大电力市场交易,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工业企业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安装定额计取,取消燃气开口费、增容费以及规划红线外管线分摊等费用。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管道安装费在原价格基础上减半优惠。工业园区的企业工业生产用水费用,由供水用水双方协商,给予用水方降低 0.1 元/吨的优惠。对企业必须消费的电气水热和通信网络等生产经营要素资源,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七、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条款,其中第(三)、(十)、(十一)条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全市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其余条款,市财政安排资金仅支持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项目。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二)本市其他文件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及本政策措施各同类条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发布: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 年 11 月 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