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科规〔2023〕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根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0〕1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强农八大工程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0〕17号)、自治区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桂科农字〔2020〕7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星创天地建设和发展,现将《南宁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4日
南宁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南宁市星创天地建设和发展,以科技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发展,根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0〕1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强农八大工程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0〕17号)、自治区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桂科农字〔2020〕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创天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焦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便利化、专业化和信息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星创天地是指按照本办法认定的星创天地。
第四条 南宁市星创天地应当具备集聚创业人才、技术集成示范、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科技金融服务、创业政策集成等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是南宁市星创天地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星创天地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南宁市星创天地发展计划和相关支持政策,指导南宁市星创天地建设与运营。
(三)组织开展南宁市星创天地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筛选并推荐自治区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
(四)具体负责南宁市星创天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也可结合实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当地南宁市星创天地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星创天地建设管理政策,支持南宁市星创天地建设和运营。
(二)指导南宁市星创天地建设与运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配合做好南宁市星创天地的申报认定、绩效管理和自治区级、国家级星创天地推荐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南宁市星创天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是在南宁市辖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专业技术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
(二)建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或创意创业空间。建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培训场所,能满足在孵企业和创新创业人员日常培训需要,每年开展培训不少于200人次。
(三)建有不少于200亩的创新创业服务示范基地或农民田间学校,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
(四)组建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2人以上专家、创业导师服务团队和3人以上日常技术服务团队,引导2名以上科技特派员到基地从事技术服务。
(五)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等提供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新创业、平台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六)建立健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一体化成果转化机制,每年示范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科技成果2项以上。
(七)每年培育孵化2家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30名以上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等人员开展创新创业。
第八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受理南宁市星创天地申报工作。
(一)申请认定南宁市星创天地的实施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向南宁市科学技术局推荐。
(二)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组成专家组,采取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的南宁市星创天地进行审核。
(三)南宁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择优拟定入选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批复认定,并授予“南宁市星创天地”牌匾。
(四)已获得备案的自治区级、国家级星创天地,不再重新认定南宁市星创天地。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星创天地,南宁市给予一次性奖励性后补助经费10万元,并可申报南宁市科技项目。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南宁市星创天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自治区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星创天地,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得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经南宁市科学技术局推荐,并获得备案的自治区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南宁市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性补助。已获南宁市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补助的,实行差额补助。
第十三条 南宁市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要为星创天地优先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广西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为星创天地提供技术服务。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四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建立南宁市星创天地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组织开展两年一次的评价考核工作。南宁市星创天地每年向南宁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南宁市星创天地的评价考核程序:
(一)南宁市星创天地建设运营单位对照本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南宁市星创天地服务功能的内容,提交运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组对南宁市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评价和综合考核,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综合考核结果方案
(三)综合考核结果经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审定后,通过南宁市科技信息网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已获得备案自治区级、国家级星创天地的,不再进行南宁市星创天地绩效评价和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性补助、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推荐自治区级星创天地、国家级星创天地、表彰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南宁市星创天地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其南宁市星创天地资格、追回财政资金、收回牌匾,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已被取消自治区级星创天地或国家级星创天地称号,或者无故不参加两年一次考核,或者在创新创业服务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南宁市星创天地,取消其南宁市星创天地称号,收回牌匾。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运营的南宁市星创天地,应及时向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申请退出南宁市星创天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原文发布时间:2023-01-04 17:00 来源:南宁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