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工信投融〔2022〕227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发〔202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规范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提高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以下简称工业振兴资金)是指2021—2023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般公共预算1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工业振兴资金。适用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的使用工业振兴资金安排的重大产业项目扶持、企业技改奖补、工业稳产增效、工业绿色发展、工业互联网发展、工业园区建设、中小企业扶持等专项。
第三条 工业振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合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工业振兴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负责提出项目扶持计划、资金安排方案、资金绩效目标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扶持计划;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按工作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对资金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扶持资金;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做好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相关申报资料;配合完成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按照批准的项目扶持计划实施项目建设,按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并配合完成项目验收;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工信、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在广西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保证项目投资来源;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广西工业树产业林布局全景图确定的产业链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在项目投资许可、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三)项目应当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具备实施条件。原则上要求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当年开工建设;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当年投资进度预计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工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达到总投资计划)30%。
(四)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自治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五)申报单位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税收等数据应纳入统计、税务部门统计,申报所提交数据应与报送统计、税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已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振兴资金扶持项目的竣工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同时申报多个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需注明。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产业带动作用强、补链延链强链成效突出且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投资进展等给予多次支持。第九条(四)(六)、第十条(一)(二)(三)(四)(五)、第十一条(三)、第十四条(一)等奖励资金不计入已获工业振兴资金支持项目。
除符合本条所列基本条件外,申报项目还需符合所报专项申报条件。
第八条 重大产业项目扶持
(一)重大产业项目扶持
1.申报条件:
(1)项目要求属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或符合《广西“双百双新”产业项目管理办法》(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1〕10号)、《广西“双百双新”产业项目遴选工作办法》(桂“双百双新”指挥部〔2021〕03号)规定的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遴选条件。
(2)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资金支持年度计划投资不低于1亿元。贴息项目要求建设期内新增贷款2000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事中补助,采取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采取无偿补助方式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亿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项目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内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同一笔贷款不能享受多项贴息政策,单个项目贴息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亿元。
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补链延链强链预期成效突出的龙头企业项目可视情况给予“一事一议”扶持。
(二)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1.申报条件:
(1)项目要求属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
(2)项目总投资50亿元以上。
(3)项目不属于《广西两高目录(试行)》(桂发改环资〔2021〕859号)中明确的“两高”项目。
(4)项目完成节能、环保等单项验收。
2.补助标准:事后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自治区本级所得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企业5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且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汽车全产业链项目扶持
1.申报条件:
(1)符合《做大做强上汽通用五菱龙头企业形成柳州汽车全产业链工作方案》《做大做强东风柳汽龙头企业形成柳州汽车全产业链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关键产业链发展方向以及重点环节;上汽通用五菱、东风柳汽等重点整车企业以及全产业链协同关键零部件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
(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事中补助。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四)高端绿色家居产业扶持
1.申报条件:
(1)高端绿色家居特色园申报条件:以高端绿色家居为主导产业的特色园区,入园规上高端绿色家居企业超20家,且园区年产值超50亿元。
(2)高端绿色家居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申报条件:高端绿色家居企业新上削片烘干等关键先进设备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主要为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和产品档次质量。
2.补助标准:
(1)高端绿色家居特色园资助标准:事中补助。符合条件的高端绿色家居特色园,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资金。
(2)高端绿色家居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助标准:事中补助。对高端绿色家居企业新上削片烘干等关键先进设备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技改奖补
(一)“千企技改”工程项目扶持
1.申报条件:
(1)项目要求列入自治区“千企技改”工程项目计划或符合《广西“千企技改”工程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58号)中规定的自治区“千企技改”工程项目遴选条件。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优势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2)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优先支持年度内投产发挥效益的项目。
2.补助标准:事中补助。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民营工业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奖励
1.申报条件:
(1)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等审批手续,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按审批文件的批准时间或投资协议规定的时间于2020-2022年间建成投产。
(2)项目企业需为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
(3)项目的环境保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2.补助标准:事后补助。综合考虑民营企业实际完成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等情况核定民营工业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奖励。对认定为自治区瞪羚企业且在三年有效期内的民营企业,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单个企业当年获得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桂酒振兴补助资金
1.申报条件:
(1)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新法人企业实施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2)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企业应为规模以上白酒工业企业。新法人企业应为新引进行业龙头白酒企业。优先支持获得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2.补助标准:事中补助。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奖补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自治区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名单予以奖补。
2.补助标准:事后补助。对自治区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自治区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五)购置工业机器人奖补
1.申报条件:年度购置并安装10台套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补助标准:事后补助。按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工业技术创新示范补助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广西工业新产品优秀成果、国家及自治区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名单予以补助。
2.补助标准: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20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每家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50万元,对自治区评定的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每个补助50万元,对自治区评定的广西工业优秀新产品成果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质量标杆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广西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条 工业增产增效资金
(一)工业企业稳增长措施补助
1.申报条件:符合项目投达产、企业增产、市场开拓、降低企业成本、节能增效等工业稳增长政策措施有关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的具体工业稳增长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二)企业上规入统奖励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国家联网直报平台认定的月度和年度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名单,经自治区、市、县工信部门审核后予以奖励(转专业、当年入统当年退库企业除外)。
2.补助标准:新入库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其他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企业上台阶奖励
1.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补助标准: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四)单项冠军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名单予以奖励。
2.补助标准: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工业龙头企业入库奖励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自治区认定的工业龙头企业名单予以奖励。
2.补助标准:对自治区认定的工业龙头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工业绿色发展扶持
(一)节能技改补助资金
1.申报条件:
(1)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重点耗能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后每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申报项目的企业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主要高耗能行业企业编制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的通知》(能源20210116号)要求完成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编制,并已上报工信部门。
(2)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2.补助标准:事中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按照项目节能量确定。先按项目节能量测算安排资金额度的70%进行下达,剩下的30%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实地核实节能量之后再安排。
(二)固废综合利用补助资金
1.申报条件:
(1)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项目不低于10MWh/年,再生资源利用不低于1万吨/年;
(2)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2.补助标准:事中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按照固废利用量确定。
(三)绿色制造示范体系建设奖励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绿色制造名单予以奖励。
2.补助标准:获得国家级绿色园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获得国家级绿色产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每增加一种国家级绿色产品认定增加奖补5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绿色园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绿色工厂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绿色产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每增加一种自治区级绿色产品认定增加奖补3万元(同时属于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按最高等级补助一次)。
第十二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
(一)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扶持资金
1.申报条件:
(1)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方案切实可行,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2)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按照《广西加快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年)》(桂工信信软〔2020〕105号)、《广西加快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措施》(桂工信规范〔2020〕9号)、《广西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桂工信信软〔2021〕368号)等文件执行。
(二)数字经济发展奖补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归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的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技术应用业(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化要素提升业(智能制造)。
(2)支持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发展奖励:申报单位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或软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指进入国家级信创产品库的产品年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1亿元(含)、5亿元(含)的企业。
降低从事数字产品制造业和数字化要素提升业企业运营成本奖补:申报单位实际投资为50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或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实缴资金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
降低数字技术应用业小微企业运营成本奖补:申报单位实际投资为5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技术应用业小微企业、创业团队或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实缴资金为500万元(含)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企业或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系统进行数据填报的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含)以上。(三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申报)。
2.补助标准:
(1)支持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发展奖励:数字产品制造业和数字化要素提升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或软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指进入国家级信创产品库的产品年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1亿元(含)、5亿元(含)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降低从事数字产品制造业和数字化要素提升业企业运营成本奖补:每家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
降低数字技术应用业小微企业运营成本奖补: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资金奖补,最高奖补200万元。
(2)补助资金按照从事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实际投资额确定。对同时满足支持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发展奖励和从事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企业运营成本奖补条件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此2项资金奖补政策。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方案切实可行,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2)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项目建设年限原则上在2年以内。
2.补助标准: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建设扶持
(一)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补助资金
1.申报条件:
(1)标准厂房项目位于园区范围内,建设主体为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和融资平台引入的社会资本,包括园区开发或工业地产开发运营商、制造业企业等。
(2)申报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在补助资金申报截止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
(3)本级政府所属投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及单层钢结构标准厂房不在本项目支持范围
2.补助标准:事后补助。对已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社会资本建设高标准厂房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的奖补资金。
(二)重点园区考核评价优秀奖励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照《广西推进产业振兴三年行动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重点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2〕1号),对经考评符合正面激励条件的园区进行补助。
2.补助标准:事后补助。按照《广西重点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补助。
(三)特色产业园建设补助
1.申报条件:无需申报,按自治区公布特色产业园区名单予以补助。
2.补助标准:事后补助。对经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每个给予不超过 1000万元的补助。
(四)重点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
(1)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千亿元、500亿元、百亿元园区名单的园区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通信及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含标准厂房、PPP建设项目及社会资本建设的园中园)。
(2)各园区申报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应在项目申报年度6月30日前开工建设。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3000 万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2.补助标准: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扶持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
1.申报条件:
无需申报,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予以奖补。
2.补助标准: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改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项目建设年限原则上在2年以内。
2.补资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乡村振兴”特色加工业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属在县域实施的特色产业精深加工项目,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项目倾斜。
2.资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第八条(一)(三)(四)、第九条(一)(三)、第十一条(一)(三)、第十二条(一)(二)(三)、第十三条(一)(四)、第十四条(二)(三)中所列补助额度除符合补助标准外,可结合资金预算额度、项目投资额、项目实施效益、项目先进性等综合考虑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工业振兴资金申报工作,制定并发布各专项工业振兴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明确工业振兴资金支持的重点和范围、扶持方式以及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应按照自治区工业振兴资金申报工作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工作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具体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一)企业和项目(或产业园区)基本情况简介;
(二)《项目计划表》《绩效目标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申报承诺书;
(六)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按照申报要求初步筛选后联合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项目,也按项目属地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审核报送。主要审核以下方面内容:
1.申报材料应准确、完整、真实;
2.项目符合本细则所列项目申报条件,符合年度工作指南的重点方向和相关要求;
3.申报单位具有与项目建设目标相匹配的资金筹措和推进实施等能力,项目具备实施条件;
4.项目建设内容与申报单位已获得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振兴资金等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没有重复,且项目未多头申报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同时申报多项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需注明);
5.申报单位近3年内获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振兴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
6.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截止时间时应无超过实施期6个月仍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实施期以项目下达计划中的项目实施期为准。对批准延期的项目,以延期后的实施期为准。
7.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并与资金规模相匹配。
第十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从工业和信息化专家库中抽选专家进行评审;对需审计的项目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补助标准及专家评审意见、资金预算额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先进性、项目效益和项目性质等因素综合进行资金分配,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
第二十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在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前将拟扶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投资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资金安排方案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拨付(追加)或下达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
(一)对实行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结合投资进度、实际投入及利息支出进行资金审核拨付。项目资金拨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实际投资进度需达到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以上;
2.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实际投资进度需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额(工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未能达到总投资计划)30%以上;
3.贷款贴息项目实际利息支出需达计划贴息金额的30%以上;无偿补助项目实际投入应高于计划扶持金额。
(二)对实行据实结算的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出具资金核查和拨付意见送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清算下达剩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用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拨款申请书,并附项目承担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2.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表;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承担单位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鉴证报告,或项目建筑工程支出票据、机器设备购置支出票据和建设用地购置支出票据等原始凭证(要对票据凭证进行分类汇总列出明细表);
4.企业上报统计部门的反映项目投资的统计报表。企业需在报表上盖章并报企业属地工信部门审核。工信部门核实企业投资无误后在报表上盖章确认。
5.项目承担单位承诺如存在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减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推进缓慢,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未申请验收,项目验收不通过等情形之一,则退回已拨付相应财政资金的承诺函。
项目承担单位拨款申请材料按属地分别报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审核,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属地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项目,应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1个月内全额拨付资金。经批准使用工业振兴资金的项目,从下达项目计划的时间起,半年内补助资金未拨付的,取消其补助,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工业振兴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工业振兴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项目资金计划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工业振兴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内容、投资以及资金扶持方式。资金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要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进行调整的,需履行以下程序: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属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报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并由市级部门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报备:
1.项目建设内容等需调整,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目标的;
2.实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减少额不超过项目下达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的10%;
3.实施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属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报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并通过市级部门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同意:
1.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承担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不能够按质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目标的;
2.实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减少额超过项目下达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的10%;
3.实施期延期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减少的项目按同等比例相应调减资金支持额度。项目调整等原因需收回的工业振兴资金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并退回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因市场、技术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可向属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并退回全部扶持资金。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发现的无法继续实施或推进缓慢的项目,自治区可调整资金扶持计划,取消其补助,并收回全部扶持资金。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工业振兴资金项目时,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目标内容可包括完成投资、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形成效益等。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安排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编制工业振兴资金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且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绩效目标,并在下达资金计划的同时一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并对监控结果进行应用,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实施。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工业振兴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并形成专项资金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年度终了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桂财办〔2018〕89号)有关规定。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获得工业振兴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奖励、后补助性质项目)验收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级财政拨付资金的本地区项目的组织验收。经自治区本级拨付资金的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负责项目组织验收的各级工信部门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验收组织单位”)。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期限和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并在建设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申请办理验收手续。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应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并在下一年度6月前提出验收申请。如提前完成项目建设,可申请提前验收。对建设期满6个月未向验收组织单位申请办理验收手续项目,收回全部扶持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应完成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完成批准的目标任务,并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并稳定试运行。
(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产品符合技术标准,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四)需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已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验收不要求具备(二)(三)条件。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总结评价;
(二)工业振兴资金项目下达计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内容调整等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等项目申报材料;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支付项目用款的发票、凭证(要对票据凭证进行分类汇总列出明细表);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组织单位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对照验收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材料。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聘请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验收专家组负责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工业振兴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和意见。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组的验收结论和意见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正式文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备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各设区市、县(市、区)组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 已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计划投资的80%以上(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超过计划投资的80%以上),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为验收通过。未达条件的为验收不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仅限1次)。若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最终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一条 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由于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足计划投资的80%(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不足计划投资的80%),未能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原因造成的,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计划投资的比例与验收通过比例80%的差额(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按实际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占计划投资的比例与验收通过比例80%的差额),调减并收回扶持资金;如项目承担单位已投入的自有资金不足已下拨扶持资金4倍的,则收回全部专项资金。由于项目未经批准,对建设内容进行重大变更原因造成的,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2年的申请专项资金资格。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造成的,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5年的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不通过等原因需收回的扶持资金由验收组织单位负责收回,应以正式文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专项资金退回本级财政部门。收回的扶持资金退回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完成项目计划的建设内容、任务目标、绩效目标。设区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汇总上季度本市项目进度、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原则上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对资金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及时反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不定期开展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综合评价实施效果,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可将监督检查任务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开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要求相关设区市工信部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问题严重的,视情况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原文发布:2022-03-31 09:15 来源:广西工信厅 投融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