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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1-16 14:49

南科规〔20225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提升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科技创新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现将《南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1031

 

南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充分发挥“南宁渠道”优势,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具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第三条 “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加强我市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更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充分对接全球科技资源和人才资源,参与国际前沿科技合作,承接海外高水平科技成果在南宁市落地,引进海外人才到南宁市创新创业,推动优秀科技成果到东盟等国家和地区推广应用,为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城市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 “国合基地”包括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三种不同类型。

第五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作为“国合基地”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国合基地”规划建设,负责对“国合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即对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三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进行认定,并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对全市的各类“国合基地”进行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独立法人机构,在南宁市依法注册1年以上,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发展目标符合南宁市技术创新的需求;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与国外政府部门、知名企业、高校、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四)具有明确、可行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规划、目标和实施方案;

(五)可有效推进国际科技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海外人才引进与交流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对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八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是国家、自治区或南宁市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

(二)具有与国外机构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经验,与世界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大型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第九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南宁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为目标,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南宁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第十条 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与境外、国外机构的合作研发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市或境外实现转化、产业化。

第十一条 “国合基地”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依据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的“国合基地”认定通知,经所属市级主管部门或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学技术部门向南宁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

(二)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三)南宁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审核并认定“国合基地”;

(四)“国合基地”经认定后授予南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牌匾,牌匾载明“国合基地”类别、研究领域、承建单位、授予单位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国合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明确国际科技合作的目标,积极拓展合作渠道和内容,开展务实高效的合作并取得实效;

(二)通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调研、国际技术转移、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国际合作研发以及国际技术培训等工作,不断增强引领和示范能力;

(三)积极主动参与科技展会、项目对接、路演等国际科技合作活动;

(四)在开展国际合作过程中,及时向南宁市科学技术局报告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按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并报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国合基地”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实行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工作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国合基地”,保留“国合基地”资格,并在后续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给予优先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撤销其“国合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合基地”。

第十五条 “国合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国合基地”资格:

(一)“国合基地”不接受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评估;

(二)“国合基地”承建单位被依法终止;

(三)“国合基地”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国合基地”在国际合作或科技研发方面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五)“国合基地”承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合基地”资格。

(六)其它需撤销的情况。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形式支持“国合基地”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等工作,提升“国合基地”创新能力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择优推荐“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自治区科技创新合作基地;优先推荐“国合基地”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

第十八条“国合基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推荐申报南宁市相关人才引进计划,符合条件的享受南宁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21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031日。

 

原文发布:2022-11-01 08:00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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