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南科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4日
南宁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实际发生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申报数据为准,已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填报统计年报的统计数据。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活动不包括以下活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及创意设计活动。
第三条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是指由市财政从市本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予以安排,对奖补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资金。奖补经费总额超出财政预算的,按相应比例调整补助。
奖补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经费方式,实行诚信化管理,无需签订项目合同及开展结题验收。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补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依法经营;
(二)申报并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如实填报研发投入统计报表;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设置研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四)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涉税、涉统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五)已在南宁市研发奖补平台上备案企业研发管理制度、年度研发活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奖补:
1.《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范围内企业未依法依规填报数据;
2.未按要求在南宁市研发奖补平台上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全;
3.未按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奖补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估、预算控制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额、研发经费投入占营收比重、研发经费投入增长情况、企业经营状况、研发项目材料完整性、研发项目创新性、研发费用归集合理性和研发报表规范性等方面情况。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七条 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及研发活动评估结果进行研发奖补金额计算,并在财政预算额度控制内,调整实际奖补金额。
第八条 企业研发活动评估为合格的,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1%计算奖补金额;评估为不合格的,不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200万元。
广西瞪羚企业或者有效期内的南宁市瞪羚培育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瞪羚企业的实施意见》或者本办法申请奖补。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发布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以下材料:研发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过程材料、企业研发项目汇总情况、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科目明细账等研发项目管理材料。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制定评估方案,并委托服务机构,组织科技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研发活动评估结果及财政预算情况,对企业奖补金额进行核算和汇总。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对奖补企业和奖补金额进行核定,核定后的奖补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奖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按相关规定下达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年度计划;组织研发经费投入奖补申报、评估核查、奖补核算、信息公开和会审下达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落实相关系统建设、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组织全市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申报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核查审定。
第十六条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据;协助开展研发经费投入奖补申报材料的核定;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及涉税情况的核查。
第十七条 企业主要职责:
(一)企业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活动管理制度,加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效益;
(二)企业应按时、如实填报统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企业应建立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后续研发活动;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研发项目、研发支出总账和明细账数字化管理;
(四)企业应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创新统计监测工作;
(五)如上列各部门在开展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有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或企业有虚假申报或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的,经查实,企业需返还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违背科研诚信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涉及奖补年度为2022年和2023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9年制定的《南宁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南科规〔201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依法依规修订。
原文发布:2024-01-26 16:55 来源:南宁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