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桂林科学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创新联合体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科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我局制定了《桂林市创新联合体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创新联合体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联合体是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以市场机制为纽带,以自愿为原则,自发组织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带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融通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桂林市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创新联合体”)重点面向桂林市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先进制造、生态食品、绿色家居家电、新型建材等优势产业,以及现代农业、文化旅游产业等领域组建。
第四条 创新联合体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产业链内行业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形成“牵头企业+核心层+紧密合作层+一般协作层”协作组织架构。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均可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
第五条 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应达到5亿元(含)以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广西瞪羚企业等,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要求。
(二)研发实力雄厚,有专职研发团队,专职研发人员原则上应达到20人(含)以上,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建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三)创新型企业特征明显,有足够的前沿技术识别能力和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发现并抓住产业变革中的创新机会,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应当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四)原则上一个牵头企业限牵头组建一个创新联合体。
第六条 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成员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并达成合作意愿。
(二)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中企业数量占比应当不低于30%。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含牵头企业)原则上不少于6家。视具体情况可不设置一般协作层单位。
(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内拥有创新能力较强的研究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四)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起到助力作用。
第七条 创新联合体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创新联合体年度组建申报通知。
(二)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达成合作意向,并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分工和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技术开发成本承担及技术转让、许可、咨询和服务所产生的收益分配办法,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方式及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创新联合体解散时各成员单位的权责分配等。
(三)牵头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创新联合体认定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研究拟认定创新联合体名单。
(五)拟认定创新联合体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六)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创新联合体授予“桂林市××创新联合体”称号。
第八条 创新联合体应当凝练本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为政府决策作参考,主动承担自治区、桂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积极组织实施创新联合体内部科研项目,攻克制约产业发展技术难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九条 创新联合体应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协调创新联合体内各方科技资源,共同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平台,为成员单位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实现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 创新联合体应当服务区域协同发展,推动成员单位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东盟各国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助推区域内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增强区域创新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创新联合体应当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创新联合体内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强互动,积极开展示范应用,推动重要科技成果转移扩散,带动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
第十一条 创新联合体应当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探索构建专利池;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推动先进自主专利技术纳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有效占领控制产业发展制高点。
第十二条 创新联合体应当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创新联合体执行机构为常设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应当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首席专家,引领创新联合体发展。
第十三条 创新联合体应具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对创新联合体经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创新联合体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创新联合体可根据推进技术创新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单位,调整后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数量以及企业占比应当符合申报时的要求。成员单位调整后应当及时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本级科技计划支持创新联合体承担科技重大专项,以创新联合体名义承担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时,项目牵头单位必须为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且项目成员单位中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必须占比50%以上。项目执行期间,不得自行解散或者变更联合体牵头单位。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优先推荐市级创新联合体申报自治区级创新联合体。
第十七条 创新联合体必须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成员单位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新联合体资格。
(一)成员单位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或者出现牵头单位、常设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影响创新联合体正常运行的;
(二)不能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等相关协议及文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规定的;
(四)创新联合体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拒绝报送相关信息,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