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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3-18 10:55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度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被推荐为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被推荐为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推荐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2024年度在职职工人员情况表》及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退休证和劳动关系合同(如有)、每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全年每月个税缴纳情况汇总表和每月全员个税申报明细表、相关说明和佐证材料(如有),前述材料详见附件2。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2024年高新技术专项审计(鉴证)业绩清单》(详见附件3)。如2024年未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请说明。

(五)2024年1—12月个税缴纳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

申请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请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并将申报材料扫描件和电子版附件同步发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邮箱:szc@czt.gxzf.gov.cn。

三、审核和推荐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企认定办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资格条件且信誉和业绩优良的中介机构择优予以推荐并公布名单,供申请认定的企业自主选择。未申报但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也可以依照政策规定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但须提交与上述相同的资格审核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二)中介机构应遵守的纪律: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陈东宇,电话:0771—5331699;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推荐申请表.xls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2024年度在职职工人员情况表.xls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2024年高新技术专项审计(鉴证)业绩清单.xls

4.2024年1—12月个税缴纳情况汇总表(范例).xls

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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