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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8-04 14:47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提升瞪羚企业培育效能,壮大我区瞪羚企业群体,持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助力高水平创新型广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持续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形成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具备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等特征,且进入高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开展全区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瞪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满3年,已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有效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广西战略发展方向,企业主营业务(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未来产业领域发展方向。

(三)企业具备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失信行为等。

(四)企业经营规模和效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5%。

2.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0%。

3.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

4.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五)创新能力指标:

1. 持续创新能力较强,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5%。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拥有Ⅰ类有效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近3年获得的Ⅱ类有效知识产权6项(含)以上,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3. 企业自主建设且已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的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其中一类科技创新平台。

4. 企业近3年主导或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等(非必要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年度组织瞪羚企业认定申报工作。企业可对照本办法申报条件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瞪羚企业认定要求,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瞪羚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情况,遴选形成本年度拟认定瞪羚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自治区科技厅发布认定公告。

第七条 企业对提交的瞪羚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年度起,瞪羚企业有效期3年。每3年开展一次复审,经复审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

第九条 获得认定的瞪羚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年度企业发展情况报告。

十条  有效期内瞪羚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应在更名或变化调整后3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经审核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

第十一 已认定的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瞪羚企业资格: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超过2年未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或被有关部门提请复核且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失信行为等的;

(三)经复审未满足本办法认定条件,或不按要求参与复审的;

(四)发生重大调整未按期报告或调整后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的。

第五章  培育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支持瞪羚企业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征集与凝练,将瞪羚企业等科技型企业重大技术需求纳入广西科技计划。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瞪羚企业依法开展科技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加速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支持瞪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库,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入库项目;扩大“科创担”业务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瞪羚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担保,共同推动更多金融资源向瞪羚企业汇集,切实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持续实施瞪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依法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给予重点辅导。

第十四条 支持各设区市、各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项目用地、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投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相应培育扶持,确保瞪羚企业在政策方面应享尽享,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文件下载:

桂科规字〔2025〕9号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关联文件:

文字 | 《广西壮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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