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象新区科产局,各县(市、区)、开发区经(工)信(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2026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我市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主要职能:
(一)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二)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开展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四)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五)负责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
(六)负责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好、示范作用强、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本市予以认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申报和评价的材料初审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第七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宁市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先进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发展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导向,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经济效益,申请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低于4000万元。成立超过三年的,上一年度不发生亏损。
(四)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企业主营收入10亿元以上的,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主营收入10亿元以下的,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2%且不低于100万元。近两年内按规定如实填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投入报表。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试制条件。企业技术中心有固定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20人。
(七)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八)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第八条 企业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一)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重大质量和污染事故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四)曾经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五)被撤销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辖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南宁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申请材料。
(二)各辖区工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开展初步审查,并出具确定推荐名单一起报送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所在辖区工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审查后,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各辖区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南宁市工业经济发展需求、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查,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择优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通过政务信息网站予以公示。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原则上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企业投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资金实行单独明细帐。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研发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依据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评价材料包括:《南宁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公示。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结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至70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企业所在辖区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营业务相同的子公司等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子公司等下属企业主营业务不同并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一) 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 逾期1个月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五)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七)企业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八)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恶劣影响;
(九) 企业被依法终止。
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本条第(三)~(八)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管理工作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及时更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果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企业进行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不断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提高技术创新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择优推荐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自治区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
第二十三条 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承担自治区级以上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新产品培育、技术创新各类项目,支持引育的人才申报各类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城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属地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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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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