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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8-06-04

南府规〔201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以及继续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南府发〔2016〕1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把落实好国家、自治区政策和创新本地政策措施相衔接,通过实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项目用地及建设成本、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企业融资成本和减轻税费负担政策措施,打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组合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调动各方积极性,全面推进降成本工作。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差别化,既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又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既要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逐步解决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过高的体制机制问题。
  (三)工作目标。
  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实现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合理降低。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明显增强。到2018年底,为全市企业减负约45亿元。到2020年底,企业负担持续减轻,企业活力进一步激发,企业竞争力明显提升,形成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格局。
  二、主要措施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深化项目审批改革。推进“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改革,对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园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2.简化鼓励类产业认定流程。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及北部湾开放开发政策,简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对于难以界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相关行业协会所作的鼓励类产业论证意见,可作为市发展改革委出具认定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降低项目用地及建设成本。
  3.实施优惠供地政策。
  (1)对具备出让条件的工业用地,国土部门抓紧实施供地。提高供地效率,可不按单个项目用地核算土地收储成本,直接办理供地手续。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根据工业用地市场情况,参考评估价格,合理确定,但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适当降低现阶段执行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和产出强度控制指标。(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对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南宁市优先发展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产业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加工贸易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地方留成部分可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县、城区、开发区)
  (三)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4.降低用水成本。鼓励企业应用工业节水先进技术提高中水回收利用率。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广西绿城水务公司)
  5.降低用电成本。进一步降低电力直接交易准入门槛,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推动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内10千伏大工业用户、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用户及大数据中心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南宁供电局)
  6.降低用气成本。继续执行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相关扶持政策,每年对连续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超过6个月的工业企业按照每月平均使用量40%给予6个月的财政补助,对使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冷、供热的企业按照每月平均使用量40%给予6个月的财政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6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中燃南宁公司)
  7.降低运输成本。执行有关规定,允许营运工业货运车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并按照通行证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证过程中进一步简化手续和流程。(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四)降低融资成本。
  8.进一步密切政银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市“两台一会”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的合作,创新融资模式和信贷产品,扩大融资服务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9.降低中小企业贷款过桥融资成本。加快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运作,以适当的优惠利率帮助企业缓解银行贷款到期续贷的资金压力,推动金融机构广泛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发挥市“两台一会”中小企业贷款平台互联网融资的标杆作用,为小微企业单户单笔100万元以内的资金需求提供无抵押、免担保、低费率的互联网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南宁金融集团、各县、城区、开发区)
  10.解决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化。支持和鼓励基金业和股权投资机构发展,推动落实自治区培育壮大基金业的相关政策,推动设立南宁市中小微企业孵化基金、北斗产业基金等多只基金,积极推进产融结合。积极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多形式增信渠道。(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南宁金融集团、各县、城区、开发区)
  11.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支持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转让的专利权进行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按实际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五)减轻税费负担。
  12.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减免和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经营性及中介收费项目和部分政府性基金的政策,停征、降低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服务性收费。
  (1)梳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审批前置条件中可取消的评估报告事项,评估报告的技术审查或评审由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费用纳入审批部门财政预算。取消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资质限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属各有关部门)
  (2)2018年1月1日起,取消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由规划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实施,费用纳入规划部门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3)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南宁综合保税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明阳工业园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江南工业园区等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自2016年6月20日起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国税局)
  13.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给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南宁市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推进企业降本减负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以上政策措施中,需要明确政策细则和操作办法的,各牵头单位要落实出台实施细则,涉及多个牵头单位时,由排在第一位的牵头单位负总责,市政府督查室具体督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抓好落实。进一步强化市县区联动,各县、城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企业降本减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加强督促检查。
  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各项惠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典型企业的正面宣传,鼓励引导企业敢于创新、做强主业,形成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实施范围和期限
  自发文之日起,本意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前述条款中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按条款执行。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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