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科规〔2018〕6号
各县(区)科技部门,各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努力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科高字〔2017〕212号)和《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6〕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南宁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1月13日
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努力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科高字〔2017〕2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南宁市创新创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载体。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企业家精神,构建开放融通的创新创业环境,服务大众创新创业。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发展目标是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创业需求,全面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不断培育新企业、新业态、新产业,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推动高水平创业,培育高成长企业,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五条 南宁市将全市孵化器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各县(区)、开发区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级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在市级孵化器的申报过程中,各县(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
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认定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经营管理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三)管理规范,已建立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四)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占20%以上。已建立创业导师库,入库导师不少于3人。
(五)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和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六)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平台等科技支撑体系,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和服务能力。
(七)孵化器应具有10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八)在自主支配场地内,设在市区的综合型和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分别达15家以上、8家以上;设在六县的综合型和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分别达10家以上、5家以上。在孵企业中,20%以上的企业应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九)具有毕业企业的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且是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三)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四)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应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属于生产型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五)企业入驻孵化器时,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行业的在孵企业,一般不高于3000平方米)。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或服务),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七)在孵企业团队应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条: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查定,并进行专家评审。
(二)依据实地查定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予以核准认定,并颁发“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或牌匾。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证明与孵化器管理章程。
(三)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四)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五)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六)孵化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材料。
(七)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八)孵化器管理规章制度。
(九)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当年至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十)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情况说明。
(十一)入孵企业名录及入孵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专业型孵化器应提供专业技术平台建设,以及专业化技术服务情况材料。
(十三)孵化器为入孵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证明材料。
(十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孵化器资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对其申请更高级别的孵化器认定不予推荐。
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大力发展、量质并重、形式多样、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县(区)、开发区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人、科技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立足自身优势设立兴办孵化器;鼓励建立专业型孵化器,优先支持符合地方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型孵化器建设。孵化器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投资主体不限。
第十五条 孵化器要不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建设创业导师、公共技术平台、创业投融资、人才引进培育等孵化体系,提供精准化、高水准的创新创业服务。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建设科技孵化链条,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
孵化器还应加强与财税、法律、评估、审计、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的合作,为入孵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并加强与当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客、企业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的协同发展,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六条 孵化器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入孵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个月,经认定的南宁市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入孵不得超过60个月。市级孵化器自获得认定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0%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从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创业辅导、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情况、科技创新成果产出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一)无故不按要求(逾期一个月以上)上报考核材料或填报年度统计数据累计两次以上的。
(二)孵化器或其依托单位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或合格的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国家级孵化器和科技项目。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要求按考核的具体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孵化器,继续运行。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其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组建市级孵化器。
第二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于每年的1月底,将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自治区和南宁市安排的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自治区级孵化器条件的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自治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南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土地、财政、税收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南宁市每年择优安排科技经费,支持市级孵化器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优先支持市级孵化器内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公共研发平台的设立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申报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市级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申报自治区级以上项目。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设专业型孵化器,重点支持广西、南宁市优先发展领域和特色产业的孵化器建设。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6年3月11日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实施的《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南科规﹝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