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一季度工业提速增效攻坚行动政策补助资金的通知
桂工信综合〔2024〕80号
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开好局“六个攻坚行动”总体方案>及系列子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2号)要求,全力实施好工业、数字经济提速增效攻坚行动,推动全区工业经济持续向好,奋力实现工业经济一季度的目标,现组织开展2024年一季度工业提速增效攻坚行动政策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一)支持正增长企业继续扩大生产。
1.支持对象。
2023年产值实现正增长且在2024年一季度产值增长达到一定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支持对象不含以下类型企业:(1)垄断性和对民营资本相对封闭的行业(产业)企业;(2)近两年在环保、安全、质量、纳税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3)集团公司已提出申报的下属企业。
2.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支持对象可以申报:
(1)2023年度产值排全区前500名规上工业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龙头企业、链主型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国家及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在2024年一季度实现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以下类同);
(2)2023年度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在2024年一季度完成产值超过25亿元且同比增长8%以上,或2024年一季度完成产值同比净增5亿元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行业平均水平);
(3)2023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有色、钢铁、石油化工、建材、电子、造纸、饲料、粮油、制糖、水电热气生产与供应行业企业,在2024年一季度完成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2024年一季度完成产值同比净增1亿元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行业平均水平);
(4)对于其他企业,2023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2024年一季度同比增长10%以上。
备注:该政策与支持新建投产企业加快释放产能政策不可同时申报。
3.补助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2024年一季度产值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1%予以补助(取整数),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补助。
本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2024年一季度工业提速增效攻坚行动补助资金按5.27亿元总量控制,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总量超出预算规模,将调整补助比例。
4.申报材料。
(1)支持正增长企业继续扩大生产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
(2)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2)。
5.责任处室。
综合处,联系电话:0771—8095231,邮箱:zhc@gxt.gxzf.gov.cn。
(二)支持负增长企业加快恢复生产。
1.支持对象。
2023年产值负增长但2024年一季度产值环比2023年四季度实现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制糖企业除外)。
支持对象不含以下类型企业:(1)垄断性和对民营资本相对封闭的行业(产业)企业;(2)近两年在环保、安全、质量、纳税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3)集团公司已提出申报的下属企业。
2.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支持对象可以申报:
(1)2023年度产值排全区前500名规上工业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龙头企业、链主型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国家及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在2024年一季度完成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环比2023年四季度增长10%以上;
(2)2023年度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在2024年一季度完成产值超过25亿元且环比2023年四季度增长8%以上,或2024年一季度完成产值同比净增5亿元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行业平均水平);
(3)2023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有色、钢铁、石油化工、建材、电子、造纸、饲料、粮油、水电热气生产与供应行业企业,在2024年一季度完成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环比2023年四季度增长10%以上,或2024年一季度完成产值同比净增1亿元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行业平均水平);
(4)对于其他企业,2023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2024年一季度完成产值环比2023年四季度增长10%以上。
3.补助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2024年一季度产值环比2023年四季度增量的1%予以补助(取整数),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补助。
本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2024年一季度工业提速增效攻坚行动补助资金按5.27亿元总量控制,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总量超出预算规模,将调整补助比例。
4.申报材料。
(1)支持负增长企业加快恢复生产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
(2)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2)。
5.责任处室。
综合处,联系电话:0771—8095231,邮箱:zhc@gxt.gxzf.gov.cn。
(三)支持新建投产企业加快释放产能。
1.支持对象。
2023年4月—12月新建投产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支持对象不含以下类型企业:(1)垄断性和对民营资本相对封闭的行业(产业)企业;(2)近两年在环保、安全、质量、纳税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3)集团公司已提出申报的下属企业。
2.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支持对象可以申报:
(1)有色、钢铁、石油化工、建材、电子、造纸、饲料、粮油、制糖、水电热气生产与供应行业企业,2024年一季度形成无基数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
(2)食品(饲料、粮油、制糖除外)、医药、纺织服装与皮革、木材加工行业企业,2024年一季度形成无基数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备注:该政策与支持正增长企业继续扩大生产政策不可同时申报。
3.补助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2024年一季度完成产值较去年同期增量的1%予以补助(取整数,奖励金额不足万元不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补助。
本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2024年一季度工业提速增效攻坚行动补助资金按5.27亿元总量控制,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总量超出预算规模,将调整补助比例。
4.申报材料。
(1)支持新建投产企业加快释放产能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3);
(2)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2)。
5.责任处室。
综合处,联系电话:0771—8095231,邮箱:zhc@gxt.gxzf.gov.cn。
(四)支持拟上规企业加快上规入统。
1.支持对象。
2024年1月—3月新增上规入统(含2023年年报第二批上规)的工业企业。
支持对象不含以下类型企业:(1)垄断性和对民营资本相对封闭的行业(产业)企业;(2)近两年在环保、安全、质量、纳税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3)集团公司已提出申报的下属企业。
2.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支持对象可以申报:
(1)2023年年报第二批上规企业,在2024年一季度完成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
(2)2024年1—3月新建投产上规的企业,在2024年一季度形成无基数产值2000万元以上。
3.补助标准。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2023年年报第二批上规企业,按不超过2024年一季度产值较去年同期增量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补助。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建投产上规企业,按不超过2024年一季度产值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补助。
本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2024年一季度工业提速增效攻坚行动补助资金按5.27亿元总量控制,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总量超出预算规模,将调整补助比例。
4.申报材料。
(1)支持拟上规企业加快上规入统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4);
(2)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2)。
5.责任处室。
综合处,联系电话:0771—8095231,邮箱:zhc@gxt.gxzf.gov.cn。
(五)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稳岗稳产。
1.支持对象。
2024年春节期间(2月8日至19日)保持连续生产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支持对象不含以下类型企业:(1)垄断性和对民营资本相对封闭的行业(产业)企业;(2)近两年在环保、安全、质量、纳税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3)集团公司已提出申报的下属企业。
2.申报条件。
2024年春节期间日均外购电量不低于2023年12月日均外购电量的60%,其中:长流程钢铁、铝、铜冶炼企业在春节期间日均外购电量不低于2023年12月日均外购电量的85%。
3.补助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2024年1—2月产值规模超过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或2024年1—2月产值同比净增5亿元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行业平均水平),按不超过2024年1—2月产值较去年同期增量的1%予以补助(取整数,奖励金额不足万元不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补助。
本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2024年一季度工业提速增效攻坚行动补助资金按5.27亿元总量控制,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总量超出预算规模,将调整补助比例。
4.申报材料。
(1)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稳岗稳产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5);
(2)2024年春节期间及2023年12月每日用电佐证材料;
(3)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4)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2)。
5.责任处室。
综合处,联系电话:0771—8095231,邮箱:zhc@gxt.gxzf.gov.cn。
二、支持项目加快投资
(一)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加快投资。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项目可以申报:
(1)项目2024年一季度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且较2023年一季度投资同比增长,或项目2024年一季度实际完成投资2亿元(含)以上;
(2)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许可、土地、环保、节能等手续完善。
2.补助标准。
(1)投资增量补助。对项目2024年一季度实际完成投资较2023年一季度投资增量部分,按最高不超过增量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补助;
(2)重大项目补助。2024年一季度实际完成投资2亿元(含)以上,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补助。
项目同时符合以上两类补助条件的,仅享受其中一类补助。本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补助比例可按照资金额度、政策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整。本补助政策为一季度重点工业项目扩大投资专项政策,此前已获得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叠加享受本补助政策。
3.申报材料。
(1)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加快投资补助申报表(附件6);
(2)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2)。
4.责任处室。
投融资处,联系电话:0771—8095227,邮箱:trzc@gxt.gxzf.gov.cn。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汽车企业增产扩销。
1.支持对象。
广西区内整车生产企业。
2.补助标准。
对2024年一季度完成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产量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的广西区内整车生产企业,按照企业一季度完成产值同比增量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本补助标准为上限标准,2024年一季度工业提速增效攻坚行动补助资金按5.27亿元总量控制,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总量超出预算规模,将调整补助标准。
3.申报材料。
(1)支持汽车企业增产扩销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7);
(2)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2)。
4.责任处室。
汽车处,联系电话:0771—8095126,邮箱:qcc@gxt.gxzf.gov.cn。
(二)支持举办产销对接活动。
1.支持对象。
(1)参加广西工业服务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对接活动、“广西好品”东盟专场供需对接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举办新产品发布会、产品订货会,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的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补助标准。
(1)参加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举办的广西工业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产销对接活动、“广西好品”东盟专场供需对接活动的区内规模以上生产企业,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且增量超过300万元的,按其产值增量部分的2%给予补助(取整数,奖励金额不足万元不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举办新品发布会、产品订货会等活动的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会场搭建等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补助标准为上限标准,2024年一季度工业提速增效攻坚行动补助资金按5.27亿元总量控制,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总量超出预算规模,将调整补助标准。
3.申报材料。
(1)支持产销对接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8);
(2)企业一季度产值情况表;
(3)企业参加或举办促销活动材料,活动方案、合同(协议)、银行转款凭证、发票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4)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5)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2)。
4.责任处室。
市场开拓处,联系电话:0771—8011006,邮箱:gxgxtscktc@163.com。
(三)支持工业企业加大区内配套采购力度。
1.支持对象。
2024年一季度采购额同比增长10%以上、2023年产值排全区前500名的区内工业企业。
备注:采购区内工业企业工业产品(或工业原料),要求区内上下游采购工业产品企业间无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不是控股公司或子公司或直系亲属等)。
2.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一季度采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同比增量部分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补助标准为上限标准,2024年一季度工业提速增效攻坚行动补助资金按5.27亿元总量控制,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总量超出预算规模,将调整补助标准。
3.申报材料。
(1)支持企业加大区内配套采购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9);
(2)企业一季度采购情况表;
(3)企业按申报奖补金额提供相对应的采购合同、采购清单、发票复印件(盖单位公章)等;
(4)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5)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2)。
4.责任处室。
市场开拓处,联系电话:0771—8011006,邮箱:gxgxt
(四)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1.支持对象。
广西区内新开拓境外市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开展出口贸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参加境外经贸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奖补标准。
(1)对2024年一季度新开拓境外市场出口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新开拓境外市场出口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原已开展出口贸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其一季度出口额同比增量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2023年第二季度及以后才开展出品贸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比照新开拓境外市场条款(1)执行。
(4)具体奖励资金限定在资金池总额之内,按照先申请先审核的原则进行安排。
(5)在境外举办新产品发布会、产品订货会以及组织展销会等活动的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会场搭建、交通等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补助标准为上限标准,2024年一季度工业提速增效攻坚行动补助资金按5.27亿元总量控制,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总量超出预算规模,将调整补助标准。
3.申报材料。
(1)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0);
(2)企业一季度出口情况表;
(3)企业按申报奖补金额提供相对应的采购合同、出口清单、发票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参加境外经贸活动的企业提供参加人员食宿、交通票据等凭证。
(4)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5)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2)。
4.责任处室。
市场开拓处,联系电话:0771—8011006,邮箱:gxgxtscktc@163.com。
四、帮助企业降本增效
(一)阶段性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可以申报:
(1)2024年一季度企业完成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
(2)企业不在广西“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规定的工序或产品范围,具备独立电量计量条件。
2.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一季度外购电量较基数电量增量部分给予奖励,产值同比增长8%(含)—11%的每千瓦时补助0.10元,产值同比增长11%(含)—13%的每千瓦时补助0.14元,产值同比增长13%(含)—15%的每千瓦时补助0.18元,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每千瓦时补助0.20元。对于基数电量为0的企业,补助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元。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补助。
备注:基数电量为2023年一季度两部制外购电量,超出基数电量的两部制外购电量为增量电量。本补助标准为上限标准,2024年一季度工业提速增效攻坚行动补助资金按5.27亿元总量控制,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总量超出预算规模,将调整补助标准。
3.申报材料。
(1)阶段性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1);
(2)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供电等部门审核材料;
(3)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12)。
4.责任处室。
经济运行处,联系电话:0771—8095273,邮箱:
jjyxc@gxt.gxzf.gov.cn。
(二)“工业流动资金贷”产品。
1.入库标准。
(1)重点支持2024年一季度工业提速增效攻坚行动确定的正增长、负增长、新建投产、拟上规四张企业清单中的有关企业,申请入库企业需明确2024年一季度产值绩效目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企业申报的绩效目标择优推荐入库;
(2)2023年已纳入“工业流动资金贷”推荐名单的企业需重新申请入库,其中:获2023年“工业流动资金贷”贷款额度支持但未按要求用于扩大生产的企业,本次不得申请入库;
(3)原已获得“桂惠贷”系列产品支持的市场主体,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提前还款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工业流动资金贷”。其他事项按“桂惠贷”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申报流程。
(1)市场主体向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纳入“工业流动资金贷”名单库;
(2)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后将名单推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审核后将名单推送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办理入库。
3.支持方式。
(1)贴息比例及金额。
“工业流动资金贷”贴息比例为2个百分点,名单内企业每户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可至100万元,贴息资金单独核算,不纳入“桂惠贷”历年累计贴息上限管理。
(2)贴息资金来源及拨付。
“工业流动资金贷”单独列账、按季核算,贴息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贴息贷款利率要求。
“工业流动资金贷”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企业以及同类型期限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2个百分点,利率上限参照“桂惠贷”2个百分点贴息比例产品执行。
(4)贴息期限及申请要求。
“工业流动资金贷”贴息期限最长1年,1年以内的贷款按实际使用天数贴息。
(5)贴息贷款计划额度。
“工业流动资金贷”和“工业项目贷”贴息贷款额度合计使用,共75亿元。
(6)绩效考核要求。
4月中旬开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市县对企业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按有关规定退出“工业流动资金贷”入库名单,退库企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3.责任处室。
综合处,联系电话:0771—8095231,邮箱:zhc@gxt.gxzf.gov.cn。
(三)“工业项目贷”产品。
1.支持对象。
(1)重点支持2024年一季度完成工业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申请入库项目单位需明确2024年一季度投资绩效目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择优推荐入库;
(2)2023年已纳入“工业项目贷”推荐名单的项目单位需重新申请入库,其中:获2023年“工业项目贷”贷款额度支持但未按要求用于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本次不得申请入库;
(3)原已获得“桂惠贷”系列产品支持的市场主体,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提前还款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工业项目贷”。其他事项按“桂惠贷”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申报流程。
(1)市场主体向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纳入“工业项目贷”名单库;
(2)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将名单推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审核后将名单推送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办理入库。
3.支持方式。
(1)贴息比例及金额。
“工业项目贷”贴息比例为2个百分点,名单内企业每户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100万元,贴息资金单独核算,不纳入“桂惠贷”历年累计贴息上限管理,与“工业流动资金贷”累计贴息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2)贴息资金来源及拨付。
“工业项目贷”单独列账、按季核算,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贴息贷款利率要求。
“工业项目贷”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企业以及同类型期限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2个百分点,利率上限参照2024年“桂惠贷”2个百分点贴息比例产品执行。
(4)贴息期限及申请要求。
“工业项目贷”贴息期限最长1年,1年以内的贷款按实际使用天数贴息。
(5)贴息贷款计划额度。
“工业项目贷”和“工业流动资金贷”贴息贷款额度合计使用,暂定75亿元。
(6)绩效考核要求。
4月中旬开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市县对项目单位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退出“工业项目贷”入库名单,退库单位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4.责任处室。
投融资处,联系电话:0771—8095227,邮箱:trzc@gxt.gxzf.gov.cn。
五、申报程序
(一)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收集申报材料。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汇编成册加盖企业公章)。
(三)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汇总属地企业的申报材料,除工业流动资金贷、工业项目贷外,支持企业增产增效、支持项目加快投资、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帮助企业降本增效的所有申报材料打包统一报送,于2024年4月2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奖补申报材料组织复核,对拟奖补名单予以公示。
(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奖补名单及金额报送给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奖补计划,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总量按5.27亿元控制,各块资金安排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补助资金以万元为最小单位,不足万元部分不予补助。
(二)申报企业需在广西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在广西经营、可视同法人单位按经营地在地原则在广西区内进行入统的;申报支持项目加快投资政策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包含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单位。申报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不违反国家、自治区、设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对违反规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企业和项目单位,一经查实,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视情况取消其2到5年内工业和信息化资金申报资格。
(三)请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企业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对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性进行严格核实,保证申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四)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请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及培训内容主动向企业解答。各市汇总的申报材料邮寄给我厅,联系人及电话:潘鸿涛,0771—8095234;邮箱:zhc@gxt.gxzf.gov.cn。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13号工信大厦608室,邮政编码:530022。
原文发布:2024-02-08 17:22 来源:综合处